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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快遞】

警局奪魂梯,判賠!
一名婦人去年一月受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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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局奪魂梯,判賠!
一名婦人去年一月受員警請託,至警局協助指認竊盜嫌疑犯、製作證人筆錄,但卻在警局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口摔下樓梯,當天下午死亡。法院認為,警局的樓梯未加裝扶手、照明不足、未設防滑條等,屬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上有欠缺,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。
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,國家應負賠償之責任,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因此,何謂公有公共設施、何種瑕疵該當於該條之要件,均有探討之必要。

【月旦系列】

1.陳淑芳,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,月旦法學教室,52期,2007年2月,28-29頁。

2.林三欽,國家賠償法:第三講─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之三—「公共設施瑕疵」之國賠請求權,月旦法學教室,58期,2007年8月,30-43頁。

3.葉百修,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 ,四版,2012年9月。
http://www.angle.com.tw/book01.asp?b_code=5C089PD

4.白瑞龍,民間參與之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,2012年12月。
http://www.angle.com.tw/book01.asp?b_code=5Z001RA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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